黑龙江大数据条例全文黑龙江省大数据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信息化,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
黑龙江省大数据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信息化,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应当遵循数据开放、安全、合规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大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篡改、滥用数据资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附件:黑龙江大数据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