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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请问广州市社保中心人工咨询服务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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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555664,投诉电话:8355664。

2、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联系电话:12333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2345

5、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449602/84480422

6、海珠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2345

7、越秀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3396806

8、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092304

9、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处:87963237

10、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87965308

11、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752102、82738989

12、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985419

13、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7690355/37690370

14、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4645660

15、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82112099

16、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969113

扩展资料:

1、华南人才市场:85586998

2、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3992049

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3557297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83126088

5、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83557673 83553873 83553050 83550508

6、广州留学生服务管理中心:83517343

7、市人事考试中心:83543605

8、城市工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83543605 83517107

9、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85598396

10、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83824003

11、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83304838

12、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就业管理部:86322723

1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020-87656275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民互动热线电话-市局对外服务联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民互动热线电话-各区(县级市)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市,打造“国际人才港”,进一步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根据《广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人才工程 市人民政府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穗创业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后,可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待遇: (一)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到海外进修、作为访问学者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方式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原则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主管部门和窗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广州海外人才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应设置留学人员来穗接待窗口,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资优惠 留学人员的薪酬,可由聘用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单位聘用的,可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绩效工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 第九条 工龄和社保优惠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合并计算,并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条职称评定、聘任 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优惠 市人民政府为来穗的留学人员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为期两年。办理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二条入户政策、计生证明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一同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和《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已注销户口,持中国护照且未定居国外的留学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的有关规定。其生育情况经公证后,入户广州市所需的计生证明由入户地所在的街、镇计生办予以审核。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统一录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待遇并加10分投档。 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园、入读少年宫和入学,托幼机构、少年宫和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者核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购房居民待遇和安家费补助 持中国护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户的留学人员,凭个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在穗1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补交的除外),在购买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在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凭在穗所购住房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租房合同等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户10万元。 第十五条住房解决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广州市人才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出入境、居留便利 持中国护照应聘到广州市属单位工作或在广州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根据需要申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出国任务批件。 来穗工作留学人员,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及签注时,可享受办证绿色通道及办证时限上的便利。 对入选广东省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入外籍的留学回国人员,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免税小汽车购买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第十八条创业资助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有较大市场前景的商品化创业项目。每年50个,每个最高100万元。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留学人员优秀非科技(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管理等领域)创业项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项目启动资助。每年30个,每个最高30万元;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技术入股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 留学人员以广州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申请海外专利,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资助。每年50个,每个最高10万元。 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业支持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优先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创业支撑体系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承担留学人员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申请留学人员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的资助,用于改善留学人员创业环境、提高为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可获得最高150万元的无偿资助。 该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及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可申报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经认定的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经费。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留学人员统计制度、信息服务平台 市人民政府建立留学回国人员统计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统计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和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市人民政府决策、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和相关工作表彰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奖项,表彰、奖励对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不超过10人。 市人民政府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留学人员、紧缺高层次人才,设立“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突出贡献奖”,对引进留学人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的单位数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七条优惠互斥 留学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本规定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其10个配套实施办法所列资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条款 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附则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